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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券商创新第三方理财公司危中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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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6-6 08:40
标题:
券商创新第三方理财公司危中有机
由证监会制定发布的《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征求意见稿)》(又称券商创新11条)正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提出,要扩大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范围。充分发挥证券公司柜台销售功能,允许证券公司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授权机构批准、备案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为证券公司探索客户财富管理等业务创造条件。有关人士还表示,目前,机构部正在制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暂行规定》。
券商创新11条意味着券商机构可以与信托公司合作,代理销售信托产品。而对一直以来游走于灰色地带的第三方理财公司,券商创新11条会带来什么影响呢?
人们所说的第三方理财公司通常指那些独立的中介理财机构,它们能够独立地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理财需求,判断所需投资工具,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却不代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中小型信托公司由于没有固定的销售渠道、队伍和客户,所以通常愿意与这类第三方独立机构合作,开展信托产品销售。随着双方实力的增减,这种合作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某种不平衡。正如用益信托工作室李旸所认为的那样,信托公司的合作方主要是银行和第三方理财公司,银行规模大,网点全,地位强势,而第三方理财公司则有优质客户资源,因此,信托公司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券商的加入,扩大了信托公司销售渠道的选择范围。而对于第三方理财公司而言,则是增加了一个有力竞争者。
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负责人邢成也持相同的观点,他说,券商创新11条对券商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信托公司有了更多的选择余地。券商应当改变传统的盈利模式,放下身段,主动与信托公司合作。至于第三方理财公司,那些以销售信托产品为主的受到的影响会很大,而主要是为信托公司推荐客户的,受到的影响则并不直接。
券商创新11条的出台,对于券商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利好。翘华创富董事长兼总裁魏震维认为,这项政策意味着券商销售的金融产品更加丰富,进入了全牌照资产管理的阶段。而对于第三方管理机构来说,其影响将是极其深远的。他说:“不管现在是否认识到,这一行业的生存空间将极大地压缩。”大有财富总裁万永旗表示,第三方理财公司应当对此予以重视,虽然现在只是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其内容值得研究,以寻求应对策略。
实际上,第三方理财公司的生存空间已经在逐步压缩。去年9月,监管部门就数次召集信托公司讨论《信托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其核心是鼓励信托公司发展直销业务,并放开在异地销售上的限制。不过《销售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第三方理财公司的同时,也为其与信托公司的合作留下了空间:允许其向信托公司介绍客户,并获取佣金。
在魏震维看来,第三方理财公司销售金融产品的生存空间会逐步压缩,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国人的财富管理观念和第三方理财公司发展方式上的误区,以及监管政策所导致的。他说,作为独立的中介理财机构,本应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理财规划服务。但是,由于人们不愿为财富管理服务支付费用而只习惯购买产品,使销售产品成为第三方理财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过去由于监管政策没有具体的规定,给了第三方理财公司发展机会,同时,也没有确立理财服务的主要经营发展模式,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很难产生真正站在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资产配置的第三方理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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