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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私自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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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6-5 13:43
标题:
私自提现
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私自签发现金支票后,提取现金,不留存根,不记账。
控制:支票应根据编号按顺序签发,未使用的空白支票应妥善保管。作废支票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联一起保存在支票本内,保持号码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应设置支票登记簿,对已经使用和作废的支票在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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