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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买方滞后于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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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9-4 12:00
标题:
风险管理:买方滞后于卖方
在资本市场上,金融机构素有卖方(sell-side)和买方(buy-side)之分。一般来说,风险投资、私人股本、共同基金、对冲基金、保险基金、养老金等自行投资或为其他投资者代理投资的机构属于买方,而投资银行等证券中介机构则属于卖方。
在风险管理方面,买方一直滞后于卖方。以银行业为代表,卖方风险管理在过去20年间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比如,上世纪80年代拉美债券危机带来的巨大冲击,促使银行开发用于信贷风险管理的模型和工具,巴塞尔资本协议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上世纪90年代以来,投资银行在传统的信用风险管理(通过信用风险模型评估坏账率、利用期权或CDS对冲转移违约风险等)的基础上,又发展了市场风险的管理手段,运用市场风险控制职能和市场风险限额预算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目前,巴塞尔委员会又颁布了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其中包括银行最低资本需涵盖各个主要风险,提出了对银行业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
然而,买方在风险管理方面则显得像一个旁观者,裹步不前。这一现象在国际上普遍存在,而资产管理行业起步较晚的中国尤甚。其根本原因在于卖方进行的是自营交易,交易的结果直接反映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而买方从事的是代客理财业务,仅对客户资产负有信托责任,交易的结果不直接反映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上。因此,相比较而言,买方感受到的风险管理要求要弱得多。对买方的风险限制只体现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并且一般只对投资方向做一个总体的规定,并不能形成真正的风险约束。这样,基金经理既是风险承受人又是风险管理人,他们既对收益负责,又对风险负责,在收益相对排名的业绩考核压力下,其结果往往是对风险的轻视。
监管体系不同,也是买方风险管理滞后的重要原因。新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提出了一个对风险计量更加严格的新资本标准,明确地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纳入风险资本的计算和监管框架,并为以上三种风险度量提供了数量化模型。相比较而言,买方的客户资产则被监管者视为买方的表外项目,所以并没有要求其建立严格的风险管理框架。监管者对买方资本金规模也没有具体的要求,除非是在为保本型产品作担保的情况下。
最后,买方运用的投资工具和产品设计的复杂程度通常要比卖方低。尤其是在中国资本市场上,长期以来只有只做多的产品,风险管理相对简单,所以对很多买方机构来说,似乎没有配套的风险管理措施照样也能管理基金组合。
正因如此,资产管理行业在风险管理方面投入不足,鲜有买方机构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官(CRO),目前的买方机构中,仅有少数公司设有专职CRO,市场上还流传有"一流的人才做投资、二流的人才做销售、三流的人才做风控"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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