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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私企不适用末位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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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8-16 10:05
标题:
私企不适用末位淘汰
末位淘汰制度不是保证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最佳制度。在一定环境里,实行末位淘汰制会造成负面影响,而且这个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大于正面影响。在某个时段,业绩末位并不代表能力末位,当条件发生变化,说不定这个被淘汰的末位者会做出很好的成绩,那么末位淘汰制就有可能淘汰掉一个很有潜力的优秀人才。另一方面,末位淘汰制可能会造成企业内部不公正竞争的恶化,内部员工人人自危,甚至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使别人的业绩上不去,最后造成整体业绩的停滞不前,甚至下滑。
当然,在过去大锅饭的经济背景下,引进末位淘汰制来打破平均主义造成的发展瓶颈,可以激励人们挖掘自己的潜力,帮助企业对一些能力确实不行的人员进行资源重整。在现阶段,末位淘汰制适合中小型国有或公有企业的,对于大型国企和私企意义不大。因为私企本身经过资源安排,在整体已经达到最佳状况的时候,如果还实行末位淘汰,必然会造成不公正竞争。而大型国企淘汰一个人并没有多大意义。只有在中小型国有企业,业绩很容易看清楚,也容易衡量。
“首位公布”更具优势
要真正有效地实施末位淘汰制,必须有三个条件。首先,整个市场的竞争应是全面的竞争,即工资、人事、户籍等都纳入市场竞争;其次是国家要有公正的法律体系;三是企业内部建立公正、综合、全面地评价每个人业绩的指标体系。只有标准到位,才能真正有效地实施。
末位淘汰制必须淘汰一个人,这对市场经济企业塑造有凝聚力的文化是破坏性的,也就是说它与企业文化、市场资源优化配置、人性都是相悖的,是无法融合的。从这些角度来说,首位公布制在现有经济条件下,其优势远远大于末位淘汰制,因为末位淘汰制是打击,而首位公布制更多是激励。首位公布制对人是尊重、肯定和维护,而末位对人是一种伤害。因此,首位公布制适合各种有竞争性的行业,尤其是业绩可以直接表现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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