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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绩效工资标准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吗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8-15 10:09
标题: 绩效工资标准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吗
   案例:小张与某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张在试用期期间的月薪为税前8000元,试用期满后的基本工资为税前12000元,绩效工资和奖金以及工资调整机制按照公司考核制度,将取决于其工作表现与业绩。但小张对这份合同产生了异议,他认为绩效工资和奖金的具体数额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评析: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是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其次,劳动合同不约定绩效工资和奖金的标准也是可以的,只要在劳动合同中说明浮动工资按企业薪酬制度执行即可。事实上,绩效工资属于可变量,不能将具体数额写进劳动合同,但是可以将绩效考评的标准和方式写进去。

   再其次,如果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绩效工资和奖金的标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双方产生争议的,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实行绩效工资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绩效工资的计发规则进行明确;如果缺乏约定或规定,或者扣减工资缺乏绩效评估结果的支持,将有可能引发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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