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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交易商协会在风险应对方面的工作机制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8-8 10:38
标题: 交易商协会在风险应对方面的工作机制
       “注册制下投资者自担风险,在这一前提下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单体信用事件对市场平稳运行造成过大冲击。自律组织的主要职责为搭建市场基础架构、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推进市场化自律管理和市场机构自我约束有机结合的自律管理体系架构的建设和实施。”时文朝表示,在投资者自担风险的前提下,交易商协会作为自律组织,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向任何其他主体施压,以确保融资工具按时还本付息。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市场规范平稳发展的大局出发,协会秉持正确的风险防范与管理理念,坚持市场化的原则,恪守自律组织的职责与本分,既不过度干预,也不置身事外。但信用风险一旦暴露,协会将切实督导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各司其职,积极稳妥地履行好信息披露、召开持有人会议、跟踪评级等职责,并推动相关各方按照市场化的原则积极谋求债务重组、提前偿付等风险处置措施。

  据介绍,如果债项违约最终发生,投资人可通过自力救济、自律管理、司法救济等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自力救济是指投资人依靠自身力量向发行人协商要求实现债权的行为。自律管理途径是指根据《持有人会议规程》,主承销商有义务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大会,搭建投资者集体议事以及与发行人协商违约救济措施的平台。司法途径,是指投资人依据《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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