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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应对“反倾销”“反补贴”双反迷局:以“硬”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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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8-3 09:34
标题:
应对“反倾销”“反补贴”双反迷局:以“硬”克刚
目前来看,对中国发起反倾销的主要为美国和欧盟世界两大经济体。尽管中国入世已经10年有余,但是欧美经济体仍然抱有“傲慢的偏见”,拒绝认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视“中国”为另类市场经济体的典范。在这种先入为主的前提下,即便是中国企业的成本数据被翻了个底朝天,仍然难逃“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厄运,“替代国”的成本数据成了最终裁定倾销幅度的关键变量。
通常而言,“正人先正己”的逻辑可能更有助于应对中国企业未来面对的挑战。我们知道,应诉企业的销售价格与产品成本是影响裁定的关键影响变量。相对而言,销售价格比较容易确定,这里有必要提示一下,如果销售价格中包含了立案国境内的工程与劳务,那么两者的差价才会作为销售价格。自然而言,剩下成本数据就成了问题求解的关键要素了,这也往往是“控辩双方”激辩的焦点。
对于企业而言,不但需要及时完成并提交调查问卷,同时还需要协助相关的现场调查。实际上,在“举证责任倒置”机制下,应诉企业必须担负成本数据可靠性的举证责任。换句话说就是需要提供必要的“物证”,其中包括外部证据以及内部自制的证据。对于第三方提供的证据,比如发票或者合同等,相对比较容易获得认可。但是内部自制证据也就是成本分摊标准、结转及分类确认等,则需要企业内部标准或者制度的佐证。对于管理基础相对较薄弱的企业而言,这些问题的“证伪”无疑是个痛苦的过程。否则对于“无中生有”的调查官员而言,宁可信其“有”也在情理之中了。
面对这样尴尬的处境,中国企业有必要积极汲取应诉企业的经验,反思中国企业成本核算和管理等基础工作,改进、完善和夯实成本核算基础规范工作,实质性提升产品成本数据的硬度,力争避免“成本数据”方面的短板而败走麦城。谈到成本问题,实际上跳出三界外,仍在五行中。企业成本对象核算的范围仍然没有超出传统的定义范围,即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及SG & A费用(销售和行政管理费用)等。尽管简单,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那么企业需要本着“小改进、大完善”原则完善和夯实这些基础工作,包括清晰界定核算对象、完善产品树状结构图(BOM),明确内部核算流程以及分摊标准、定义会计政策等等。
毋庸置疑,基业长青的企业无不注重管理的细节,成本细节自然不能熟视无睹,这不但有助于提升成本数据的“硬度”,同时亦有助于市场定价的合理决策。否则在反倾销过程中,以“柔”克刚无法创造完胜的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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