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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银监会严查瞒报迟报风险信息 中行等被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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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8-1 09:03
标题:
银监会严查瞒报迟报风险信息 中行等被点名
纸怎么能包得住火?
7月30日,有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一份来自银监会名为“部分案件(风险)迟报瞒报问题”的通报正逐级下发到各大金融机构、基层监管机构,包括廊坊市文安信用社、中国银行[2.73 0.37% 股吧 研报]在内的五家机构因“瞒报、迟报”被点名。银监会对上述机构将依据影响程度启动追责机制。
同时,银监会要求各下属银监局和各金融机构按照去年下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下称“三项制度”)主动申报风险信息。根据“三项制度”的规定,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
具体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导致账户资金异常;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以及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要求主动申报
前述人士透露,银监会的“督促、通报”文件已经层层下发到各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除银行外,由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均在被重申之列。
监管机构的调查显示,此次申报主要针对银行员工涉嫌参与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以及高利贷等四个违法、犯罪领域。
文件重点通报了几大机构瞒报、迟报风险信息。被作为典型通报的分别是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信用联社员工涉嫌集资诈骗案,山西忻州多家银行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涉嫌非法经营和诈骗案件,中国银行辽宁盘锦分行员工疑似参与“高利贷”案。
2011年6月28日,河北省廊坊市文安信用社某员工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监管机构调查发现,文安县信用联社“错误”地认为员工涉嫌集资诈骗系个人行为,与文安县信用联社无直接关系,不会形成资金风险。因此未向监管部门和省联社廊坊办事处报告,由此形成瞒报事实。
被通报涉嫌非法经营和诈骗事件的是山西忻州辖区内的两家国有大行和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因涉嫌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三家银行均有员工被当地公安拘捕。
根据监管机构调查发现,三家银行均认为涉案员工参与非法票据买卖属员工个人行为,银行承担法律风险和资金损失的可能性极小。因此3家银行均未向监管部门报告案件风险信息。
上述两大区域的监管机构也同时被追责。
相关监管机构人士透露,廊坊市文安县监管办事处敏感性不强,履职不力,也未能及时掌握和报告情况。山西省忻州银监分局从当地公安机关获悉此案后,开展案件处置工作,但对案件(风险)信息报送重要性认识不足,未能督促、指导涉案机构及时报送信息,要对瞒报问题负责。
1000万个案
因迟报被通报的是中国银行辽宁盘锦分行。
2012年4月初,中国银行辽宁盘锦分行某员工因涉嫌参与“高利贷”行为被强制休假。5月9日当地经侦支队对此立案。其后,该行盘锦分行未按规定向当地银监分局报告案件相关情况。
根据《法制时报》报道,沈阳储户赵文(化名)在中国银行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大街支行存入1000万元,但存款却在存入之后一个月内就被别人转走,仅剩一元。而将钱转走的人,竟是该行兴隆大街支行的行长。
赵文目前已向法院起诉中国银行盘锦兴隆大街支行,要求该行支付1000万元存款。然而,事件发生后,中国银行并没有依据“三项制度”及时进行风险信息申报。直到5月15日此事被媒体曝光后,在监管部门督促下才报送相关案件信息。
“但凡发生此类事件,一般金融机构都不大乐意主动上报。这主要存在怕被追责的问题,行内能自行处置就会先行想办法将漏洞给补上再说,这样责任也会降到最小。”一股份制银行风控负责人道出了上述“滞报”的背后主要因素之一。
事实上,银监会对此类案件的上报早已在“三项制度”中做了明确规定。
去年上半年,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系列审判白皮书”中,此类案件集中出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也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如果强力执行三项制度,有望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上述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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