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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香港公司条例草案:审计师忽略数据或负刑责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7-31 09:01
标题: 香港公司条例草案:审计师忽略数据或负刑责
    香港特区立法会12日三读通过《公司条例草案》,为香港的公司法制度揭开新的一页。

    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对该草案获通过表示欢迎。他说,当局将在下个立法年度制订10多条配套的附属法例,条例将在附属法例通过后实施。当局也会在新法例实施前与业界合作,使企业和持股者了解和掌握新条例的要求,以便利合规。

    陈家强说,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是历史性时刻,为香港的公司法制度揭开新一页。该草案去年1月引入特区立法会,目的是提升企业管治水平、优化规管安排、便利营商,以及让条文现代化,提升香港作为主要国际商业和金融中心的地位,加强香港的竞争力。

  《公司条例草案》的第399条引起香港各界关注。据第399条规定,审计师在准备公司审计报告时,在明知或罔顾后果的情况下,导致财务报表与会计记录在重要方面不吻合,则属于犯罪。

    陈家强说,希望借引入第399条,提高公司财务报表的可靠度和真确性,保障投资者和与公司交易各方的利益,以及进一步完善对审计师的规管制度,从而提升企业管治水平。

    他再次澄清,第399条规定的刑责并非针对疏忽。审计师只是在“明知”或“罔顾后果”的情况下,导致两项重要的陈述没有进入审计报告内,才要负刑责。这两项重要陈述:一是财务报表与会计记录并不一致,二是核数师没有取得所有对其审计工作必须的资料和解释。如果审计师因“疏忽”而导致报告有所遗漏,则无须负任何刑责。

   在香港,法案在提交特区立法会之前会先在宪报上刊登。法案如要获立法会通过,必须经首读、二读及三读的程序。法案如通过首读、二读及三读程序,便获制定成为法例。除非法案订明生效日期,否则有关法例经行政长官签署并在宪报刊登后便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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