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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风险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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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7-27 14:31
标题:
风险信息透明度
监管与市场力量正共同要求公司披露其自身风险与风险管理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我们将可能看到业务部门与公司层面的明晰而全面的外部定量披露(如运用在险价值、压力测试、敏感性测试和反馈测试信息披露)。其将涵盖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乃至于涵盖关于业务风险、信誉风险和策略风险的高级定性信息披露。
尤其是在风险密集的行业,市场希望其能够披露极端市场下的损失情况。针对极少发生又异常极端的风险状况,极值理论(EVT)和其他模型的应用将会帮助提供客观、透明的评估。
市场(如信用评级机构、股票分析师)、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券持有人)将对于那些不披露风险信息的公司失去耐心,并持负面评价。评级机构有可能被要求对公司的风险管理质量进行客观透明的评级。而缺少高级监管资本规则的金融服务部门(如保险业),则易受评级机构所认可的合理资本水平的影响。例如,在美国,每个州都有独立的监管部门管理保险风险,同时人们广泛认为保险业监管尚没有向有意义的、对风险敏感的要求最小监管资本的监管体系转化。
股票分析师将会更加强调对公司的风险调整绩效进行评估。举例来说,metrics将会结合系统风险的测度方法(反对特殊风险的测度),从而使持股人可以了解对一家公司的投资受宏观经济冲击影响的程度。股票分析师也将会要求公司加强对投资策略风险、商业风险与声誉风险的信息披露。
对冲基金产业也将有义务提高风险信息的透明度。例如,从2006年2月开始,UCITS(可转换债券集体投资业)Ⅲ法案将要求欧元区内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自身的风险敞口。UCITS Ⅲ是由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欧洲监管条例(指令),旨在通过确保资产管理公司合理的资本化,并令其掌握适当的风险管理和公布方法,进而保护投资者利益。然而,该指令尚未对如何管理风险作出详细规定,从而迫使公司自己确定步骤细节。
在美国,监管者也正在考虑是否要求对冲基金报告其风险敞口和风险监管政策实施情况,因为对冲基金受到越来越多的零售客户的追捧,而这些客户大多数都没有意识到对冲基金采取的大规模投资策略的内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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