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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新税法速递与小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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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7-27 09:35
标题:
7月新税法速递与小评
税务总局日前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性,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同时税务总局对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中涉及民间投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梳理,汇总形成了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等六大类共计33项的《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
平潭综合实验区获多项免征营业税优惠待遇
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差额征收营业税。
点评: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于2009年年中设立,旨在完善海西沿海发展布局。
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自2012年8月1日起,对从青岛、武汉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的启运地口岸为青岛前湾港或武汉阳逻港,出口口岸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点评:此次试行的启运港退税为备案制。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货物,自启运日起两个月内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视为未实际出口货物,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
化妆品等广告费税前扣除政策延续至2015年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点评:广告费是上述行业销售费用支出的大项。2009年我国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开始实施上述政策,截止期为2010年12月31日。此外按照我国税法,烟草企业发生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仍然不允许税前扣除。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选择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点评:按照我国现行税法,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明确二手车经营业务增值税征收政策
自2012年7月1日起,经批准允许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规定的销售货物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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