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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制度性或有空隙的内容及其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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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7-25 10:05
标题:
应收账款制度性或有空隙的内容及其危害
制度性或有空隙是指任何制度都有一个趋向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制度本身显现出的某些不足或缺陷,很可能被使用者合理的扭曲并加以利用的制度弱点。下面从企业的应收账款中长期挂账所存在的问题探讨一下制度性或有空隙。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收账款要计提坏账准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三条对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做了明确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应符合下列条件:
(1)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2)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同时还规定企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特别要指出的是,应收账款虽已过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是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
坏账准备的相关制度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但由于这些规定给予企业较多的职业判断权而带来了新问题。像某些企业出于某种需要(如保配、扭亏等),使得相当部分国有企业有了从事盈余管理的新工具,这就要求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细节进行及时地修缮。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相关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性空隙:
(1)没有规定应收账款的挂账期限。账龄在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可做坏账确认,但不确认坏账持续长期挂账也不违反制度规定。
(2)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只有在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时,才能确认其坏账损失。这里的确凿证据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比如说企业某项货款虽通过多次催收也无法收回,但也不能说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即使事实上已收不回来,可用无确凿证据来搪塞让其应收账款长期挂在账面上。
在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当地经济中的地位往往是举足轻重的,它的经营好坏会直接影响到当地政府官员任期内的政绩。不少的大型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由政府委派或是到企业挂职。企业管理层一旦道德缺失或出于各种目的,就可能运用政策所赋予的职业判断权随意进行操纵,进行盈余管理。由于公司管理体制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利用制度性或有空隙造假的行为。即使发生造假,也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严厉的经济制裁,不追究法律责任,使得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这些正是企业长期挂账的原因。
像“四川长虹”事件,2004年,该公司与一家美国公司发生了挂账长达七年之久的应收账款39亿元无法收回。期间计提26亿元坏账准备,导致“四川长虹”史无前例的巨额亏损,给证券市场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允许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不能说不是一个诱因。“四川长虹”正是有意无意地利用了这一制度性空隙,要不超龄应收账款也不会累积达39亿元之多。正常情况应该是一出现货款难以收回,就要及时终止交易,当然就不会造成26亿元国有资产流失在美国的恶果了[1]。美中商务中心总裁姚定康在接受《环球财经》记者采访时指出,长虹被拖欠货款只不过是中国企业在海外被大量拖欠的“冰山一角”。
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因为有政府支持,能够从国有银行那里获得贷款,所以被海外公司拖欠的应收账款危机往往都被掩盖了。可以预料,长虹的遭遇不是第一个,更不会是最后一个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应收账款长期挂账,给企业在某个特定时期片面做大销售、做大账面利润提供了制度性空隙,其代价是数额巨大的超龄的应收账款,伴随着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的加大,必须从制度上堵塞间隙,加强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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