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打印本页] 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6-2 11:47 标题: 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1)现金收入的管理。 ① 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② 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2)现金支出的管理。 ① 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② 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账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③ 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④ 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账,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账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可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⑤ 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 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