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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产假规定2012年新标准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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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6-1 16:23
标题:
产假规定2012年新标准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
一是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二是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第七条第二款)。
三是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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