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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的“时间偏好”理论也支持高利贷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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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7-23 09:53
标题:
利息的“时间偏好”理论也支持高利贷的合法性
关于利息的来源,另有一种非常有说服力的理论是理性源于人皆具有的“时间偏好”,即在同样的情况下,对于同样一件东西,人们总是偏好现在就得到,而不是过一段时间再得到,也就是说,同样的东西,现在的价值和未来的价值是不同的,未来的相比现在的不值钱,未来的东西的价值换成现在的价值要“打折”,会计术语是“贴现”,这两个中文词在英文中是同一个单词“discount”。
看看庞巴维克怎么说的,他认为利息的来源是由于现在物品与未来物品之间的“交换”,而由于人们对同一物品现在与未来价值评价是不同的,“不管什么社会组织和法律制度,只要有现在物品和未来物品相交换的场合,利息总是会出现的”。如果本来现在就可以得到的某物,却要被延期至一段时间后再得到,那么就需要一个补偿,这个补偿就是利息。
换句话说,人们要获得利息,是因为暂时地放弃了随时可以使用资金的权利,这种放弃的补偿就是利息,这意味着利息是使用权的机会成本的回报,同样的资金,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机会成本,这就意味着应该得到不同程度的利息。根据利息的时间偏好理论,利率高低和时间偏好成正比,时间偏好越强的借款人(或事件),应该支付更高的利息,因为他(这件事)的机会成本更高,比如赌徒,往往愿意支付很高的利息,类似还有那些急资金用于周转的人,也愿意支付更高的利息。
知名金融从业人士、广州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董事长张化桥举过这样一个例子,他说“宁波的王大伯下周嫁女,今天需要5000元添置家具和多买一些食品。某小额贷款公司在15分钟之内把钱借给了他。下周,王大伯收到礼金之后,归还了5300元。这家小额贷款公司一周内收到了6%的利息,年化利率高达百分之几百。”王大伯是痛恨这家收取高利贷的公司呢,还是会感谢它呢,答案是不言自明的。
还要补充一点,借贷合约是投资合约,以自愿为基础的投资合约并不违法,这与任何其他的投资合约都一样,因此不应该禁止。应该禁止,并且要受到处罚的是什么呢?是银行把储户的活期存款放贷出去,这才是真正的违法,因为储户的活期存款是存放合约,不是借贷合约,这种行为人为地新创造了购买力,类似地,政府的通货膨胀行为也应该禁止和受处罚。
我们在这里要特别指出,在民间借贷中,有一种违法行为,确切地说是违反合约的行为是一些放贷者提前抽离资金,或不根据合约继续放贷,导致借款人资金断裂,这些提前抽离资金的放贷者中,很多是政府官员或公务员。可见,高利贷本身不应该背负罪名,背负罪名的应该是上述这些违约的银行、政府、官员和公务员。
从历史上看,禁止高利贷的法规是欧洲重商主义的历史遗产,现在早应该去除。从现实看,这也是利率市场化的切实要求。民间借贷的系统性风险不应该通过规定最高利率的方式解决,相反,应该鼓励更多金融企业家发挥他们的才能,创造更多的金融组织形式去解决,解决这个风险的过程,就是民间金融发展的过程(因为金融问题就是因风险而生的,用法律的方式规范风险行为,也就等于取消了金融),当然首先你得给它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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