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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权责发生制的实际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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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理会计
时间:
2012-7-20 10:08
标题:
权责发生制的实际应用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是属于可以抵偿当年支出,纳入当年收益分配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与上交收入、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一般情况下,经营性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等,以及部分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其他收入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但更多的情况是,由于种种原因(如承包人无故拖欠或破产或其他原因)导致村集体无法按期收到款,许多村财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不挂账。这样不仅违背了权责发生制,还可能使村集体蒙受损失。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到,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处理。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按债务人(即欠款人)设明细在“应收款”账户中反映。这样做既合理确认了收入,又可提醒村集体尚有钱未收回,促使村集体积极追款,避免受损,确实收不回来,再按要求转作坏账。因此,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收而未收的各种经营性往来款项应遵循权责发生制来核算。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旦运作,必定会有支出。从会计的角度讲,支出可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前者如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后者如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也有人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和其他支出;集体资产支出则是指应由该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各种资产性支出。一般来说,经营性支出以及部分其他支出(如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其它支出(如招待费、办公费、会议费、补助五保户支出、修缮费、报刊费等)采用收付实现制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多数的情况是:当年一次性付出了购买固定资产的全部金额,而固定资产要在以后发挥作用,如果将购买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支出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是不合理的,会虚减当期利润,同时随着固定资产的使用,由于没有计提折旧,账面上也虚增了固定资产的价值。因此,应按其预计使用年限将其价值分期摊入成本费用。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分期摊入的成本就可理解为是分期计提的折旧额。累计的折旧额不仅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还可以提示村集体有计划地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仅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和配比原则,更是以权责发生制核算为基础。同样,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期应付而未付的各种经营性往来款项;即使当期未支付,也应在当期挂账,遵循权责发生制来核算,合理计算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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